近日,黑龙江省明水县居民张某某以实名举报形式,向社会公开当地境内三处商品混凝土搅拌站(下称“商混站”)存在建设手续缺失、生产资质不全等问题,同时反映这些商混站在运营过程中产生大量扬尘污染环境,并因重型运输车辆频繁通行导致周边道路损毁、交通安全隐患加剧。这一事件不仅将涉事企业的违法违规操作推向公众视野,更暴露出明水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下称“市监局”)在市场主体监管中的严重缺位,以及多部门协同管理机制的失效,引发社会各界对当地行政执法效能与公共利益保护的广泛质疑。
一、三处商混站位置明确,未批先建、无证投产问题突出
根据举报人张某某提供的详细线索及实地走访核实,明水县境内涉事的三处商混站地理位置清晰,且均处于正常运营或半运营状态,具体情况如下:
位于双兴镇202国道明水至哈尔滨方向右侧龙兴渔村院内的商混站,依托原有院落场地搭建生产设施,未办理任何公开的建设审批手续,目前已具备混凝土搅拌与运输能力,每日有十余辆重型罐车进出;
展开剩余87%坐落于通泉乡宏伟村222号的“洪飞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商混站,虽以“水泥制品加工”名义进行工商登记,但实际主要从事商品混凝土生产,其生产车间、原料堆放场等设施建设未取得城乡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也未通过生态环境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地处通泉乡政府西侧的“王六商混”,属于个人经营性质的小型商混站,无固定企业名称与工商注册信息,仅通过简易搭建的搅拌设备开展生产,原料露天堆放,无任何防尘降尘措施,运输车辆也未办理专用营运资质。
从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监管要求来看,商混站作为涉及土地使用、环境影响、工程建设与安全生产的特殊经营主体,其建设与运营需经过严格的多部门审批流程,具体包括:第一步,需向县级发展和改革部门提交项目申请,完成立项审核,确认项目符合当地产业规划与经济发展需求;第二步,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建设用地审批,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合法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明,确保用地性质与规划相符;第三步,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核生产设施布局、建筑设计是否符合城乡总体规划与环境保护要求;第四步,委托专业机构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报生态环境部门审批通过,明确扬尘、噪声、废水等污染物的治理措施;第五步,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完成施工前的安全与质量备案,并申请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确保生产技术与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然而,明水县这三处商混站均未完整履行上述审批流程,其中“洪飞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商混站仅完成工商登记,其余两处甚至未办理基本的市场主体登记手续;在关键的环评审批与施工许可环节,三处商混站均处于“零审批”状态,属于典型的“未批先建、无证投产”,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市监局监管职责落空,多部门协同机制陷入“空转”
作为负责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监督管理市场秩序、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核心职能部门,明水县市监局对商混站这类特殊经营主体的准入与运营负有不可推卸的监管责任。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与《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市监局应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核查等方式,对辖区内经营主体的资质合规性进行动态监管,发现未取得营业执照或相关行政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应立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罚。
但从明水县三处商混站的违规现状来看,市监局的监管职责完全落空:在商混站筹备建设阶段,未对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等前置条件进行核查,导致无资质企业顺利开工;在生产运营阶段,未开展常态化巡查,对群众反映的扬尘污染、道路安全问题未及时介入调查,直至举报人实名举报后,仍未公开回应监管措施;此外,对于“王六商混”这类无工商登记的“黑作坊式”企业,市监局未履行排查与取缔职责,使其长期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严重破坏当地建筑材料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除市监局监管缺位外,多部门协同管理机制的失效是导致违规商混站“一路绿灯”的另一关键原因。商混站的审批与监管涉及发改委、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多个部门,各环节本应形成“前后衔接、信息互通、联合监管”的闭环体系,但在明水县这一事件中,多部门协同却陷入“各自为政、互不联动”的困境:
发改委在完成项目立项审核后,未将立项信息同步至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导致后续用地审批、环评审批环节无法及时跟进;
自然资源部门在发现商混站违规用地后,仅下达整改通知书,未将相关情况通报市监局与住建部门,未形成联合执法合力;
生态环境部门对群众反映的扬尘污染问题仅进行单次监测,未将监测结果反馈至其他部门,也未推动涉事企业落实整改措施;
住建部门未对商混站的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进行核查,导致无资质企业生产的混凝土流入当地建筑市场,存在工程质量安全隐患。
这种“各管一段、互不协同”的监管模式,使得违规商混站能够轻松规避各部门的单独监管,形成“监管真空”,最终损害的不仅是当地的生态环境与道路安全,更对公众的居住环境、身体健康及建筑工程质量构成严重威胁。
三、举报人公开信息求关注,法律明确违规处罚依据
为推动问题得到切实解决,举报人张某某主动公开了个人身份信息(身份证号:2302xxxxxxxx1318)与联系电话(167xxxxxx99),并向明水县市监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等部门提交书面举报材料,希望相关部门能重视群众诉求,尽快启动调查程序,依法对违规商混站进行处理。张某某在举报材料中表示:“我不是为了个人利益,就是看不惯这些企业违法生产、破坏环境,希望能还大家一个干净、安全的生活环境。”其实名举报的行为也得到了周边居民的支持,多位村民表示愿意配合相关部门调查,提供商混站违规生产的证据。
从法律层面来看,针对商混站未取得相关手续擅自建设、生产的行为,我国有多部法律法规明确了处罚依据与标准,相关部门完全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 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时,有权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这意味着明水县市监局可依法责令三处违规商混站立即停业,并查封其生产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于未办理工商登记的“王六商混”,市监局可直接适用此条款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明水县生态环境局可据此对三处商混站的未批先建行为进行处罚,并要求其拆除违规设施、恢复场地原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住建部门可对商混站的违规建设行为进行处罚,并核查其生产的混凝土质量,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
这些法律法规为相关部门查处违规商混站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只要部门依法履职,完全能够有效遏制此类违法违规行为。
四、公众期待监管部门主动作为,构建长效监管机制
目前,明水县三处违规商混站的问题已通过举报人实名举报,当地居民及建筑行业从业者纷纷表达对监管部门的期待:
然而明水县市场监管部门给出解释是:无营业执照的予以警告责令整改,经警告无效的占停营业然而据举报人提供的举报材料日期显示十数日至今商混站不但没有停产反而变本加厉疯狂生产。明水县住建部门给出解释是:全县共三家手续齐全归住建监管,手续不全的不归住建部门监管。
他们的解释好像都有道理,明水县商混站乱象却无政府部门有效监管。
我们期待明水县政府牵头成立联合调查组,由市监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共同参与,对三处商混站的手续合规性、环境污染情况、道路损毁程度等进行全面核查,形成调查结论并向社会公开;
期待相关部门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手续不全且无法整改的商混站坚决予以取缔,对具备整改条件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落实污染治理措施,同时要求涉事企业对损毁道路进行修复,赔偿周边居民的经济损失;
期待监管部门对此次事件中的监管失职行为进行问责,查清各部门在审批、监管环节的责任,对不作为、慢作为的工作人员依法依规处理,回应公众对“监管问责”的关切。
更重要的是,公众期待此次事件能成为明水县完善市场监管机制的契机,从根本上填补多部门协同监管的漏洞:
制定“商混站联合巡查制度”,明确各部门的巡查频次、巡查内容与责任分工,每季度开展一次联合巡查,对发现的问题实行“清单式管理、销号式整改”,确保监管无死角;
畅通群众举报渠道,设立24小时举报热线与线上举报平台,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实行“接诉即办”,并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反馈,形成“群众监督+部门监管”的良性互动机制。
截至目前,明水县市监局、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尚未就此事发布官方回应,三处商混站仍处于正常生产状态。对于事件的后续进展,包括相关部门是否启动调查、违规商混站是否停止生产、监管机制是否完善等,我们将持续关注,也期待明水县相关部门能尽快拿出切实行动,履行监管职责,维护好当地的市场秩序、生态环境与公众利益。以上本人所述属实如有虚假本人愿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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